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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执民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黄森彬与施根记、张银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黄森彬,施根记,张银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1582号申请执行人黄森彬。被执行人施根记。被执行人张银球。申请执行人黄森彬与被执行人施根记、张银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2012)金东孝商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货款6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7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施根记名下的车辆,但车辆下落不明。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来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