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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行诉终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庆礼诉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双港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庆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行诉终字第8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庆礼。上诉人张庆礼起诉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南立行初裁字第3号行政裁定,以该案被起诉人之一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张庆礼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张庆礼上诉称,其向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人民政府申请公开“双港镇政府作出的《关于李楼村民委员会报请镇政府收回全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及作出此批复所依据的全部材料”,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双港答字第003号《告知书》,上诉人不服向津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津南复决字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上诉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以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要求撤销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人民政府作出的(2015)双港答字第003号《告知书》,并责令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要求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2015)津南复决字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人民政府是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以其确定本案的级别管辖,本案应当由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本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是复议机关,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人民政府是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以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人民政府确定本案的级别管辖,本案应由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立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立行初裁字第3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敬梅代理审判员  陈 艳代理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金玲速 录 员  崔 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