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商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杨玉双与邓谊祯、毛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双,邓谊祯,毛红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商初字第616号原告:杨玉双。被告:邓谊祯。被告:毛红燕。原告杨玉双与被告邓谊祯、毛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祝丽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鲁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