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智勇与李志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智勇,李志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智勇。被执行人李志威。本院在执行智勇申请执行李志威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4日作出的(2012)扶民初字第3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志威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李志威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李志威经过“四查两查”等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志威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的(2012)扶民初字第3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2)扶民初字第3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说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光席审 判 员 谭海枝代理审判员 任贤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覃 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