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猇亭执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闫祖顺、付明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祖顺,付明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猇亭执字第00100号申请执行人闫祖顺。被执行人付明玉。本院在执行闫祖顺与付明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付明玉应向申请执行人闫祖顺赔偿经济损失34263.1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418元,合计34981.15元,但被执行人付明玉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付明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4981.1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鲍玉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玉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