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行与向晓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5金民初125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行,向晓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2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俞善文,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仁健,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江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行职员。被告:向晓东,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行诉被告向晓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仁健、江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向晓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申请贷款10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贷款期限240个月,年利率为5.567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2013年4月28日,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100万元,依约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于2014年2月28日开始出现逾期,被告至今未如期向原告偿还贷款本息。现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贷款本金954509.42元及截至付清日的利息和罚息(截止2015年8月11日止利息为43991.9元、罚息为1972.68元,从2015年8月12日起至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2、拍卖抵押房产广州市海珠区江燕路南珠北街1号1203房,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向晓东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其中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100万元用于购买广州市海珠区江燕路南珠北街1号1203房;贷款期限为228个月,自2013年3月11日至2032年3月11日;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6%计算,即年利率为5.5675%;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金额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30%确定。被告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宣布已经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费用;有权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被告向晓东自愿以其所有的广州市海珠区江燕路南珠北街1号1203房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上述房屋于2013年4月22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原告,抵押人为被告向晓东。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3年4月28日发放贷款100万元给被告向晓东。借款后,被告向晓东未能依约还款,原告起诉到本院。截至2015年8月11日,被告向晓东欠原告贷款本金余额954509.42元及暂计至2015年8月11日的利息43991.9元、罚息1972.68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行。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被告向晓东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向晓东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向晓东将其所有的广州市海珠区江燕路南珠北街1号1203房抵押给原告作为偿还借款的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在被告向晓东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原告作为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向晓东清偿借款本金954509.42元及利息、罚息(暂计至2015年8月11日的利息为43991.9元、罚息为1972.68元,从2015年8月12日起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行。二、被告向晓东逾期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行有权以抵押物广州市海珠区江燕路南珠北街1号1203房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57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00元合共19577元,由被告向晓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金留人民陪审员 陈敏娜人民陪审员 温爱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白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