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一终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公司与宋魁东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宋魁东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终字第001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任圣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雷,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飞,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魁东,男,195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淮北市百货公司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唐小玲,安徽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明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魁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相民一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明星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明星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一审案件诉讼费用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575元,减半收取2787.5元,由上诉人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海鸥代理审判员 王冬宁代理审判员 孙玉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祝梦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