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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马得礼与马买来宅基地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得礼,马买来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633号原告马得礼,农民。被告马买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得礼诉被告马买来宅基地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得礼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得礼的撤诉理由充分合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得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马得礼负担。审判员  马永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