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乌民一初字第0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冯永旭与乌苏市百泉镇胡麻梁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永旭,乌苏市百泉镇胡麻梁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一初字第0936号原告:冯永旭,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乌苏市。被告:乌苏市百泉镇胡麻梁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乌苏市百泉镇。法定代表人:刘永金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马汉成新疆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永旭与被告乌苏市百泉镇胡麻梁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永旭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乌苏市百泉镇胡麻梁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永旭撤回对被告乌苏市百泉镇胡麻梁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费用1250元)。审判员  张新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