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永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植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植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永民初字第88号原告植某某,女,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徐某某,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植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植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植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植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卢忠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李达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