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终字第3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曾华聪与董英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3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英玉,女,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华聪,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开辉、王命兴,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董英玉因与被上诉人曾华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80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董英玉上诉称,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深圳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在厦门市思明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陈许贞代理审判员陈丽英代理审判员黄永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王国伟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