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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一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苹苹与李冰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苹苹,李冰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29号原告王苹苹。委托代理人吕传奇,新乡市红旗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冰。原告王苹苹诉被告李冰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苹苹的委托代理人吕传奇、被告李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苹苹诉称,原告与被告自2008年9月2日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两人生育有两个儿子,大孩李某甲,于2009年7月26日出生,二孩李某乙,于2011年3月22日出生。后因感情不和等种种原因,原、被告两人协商解除同居关系,并就两个孩子的抚养达成协议:大儿子李某甲由被告抚养,二儿子李某乙由原告抚养。双方均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对方不得借故阻挠。但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将李某乙的户籍从原户籍上迁起时,被告不予配合,不与原告一起到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而公安派出所根据相关规定,没有夫妻两人亲自到派出所来办理户口迁移问题,不予办理。现在孩子年龄越来越大,马上到了上学的年龄。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拥有李某乙的抚养权。被告李冰辩称,对于原告诉状中的借故阻挠的情况不予认可,被告没有借故阻挠;是被告及家人去看孩子时,原告多次阻挠。原告没有去看过大孩子;原告的诉状不是事实,其没有找过被告谈迁户口的事。经审理查明,原告王苹苹与被告李冰于2008年9月2日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同居期间,于2009年7月26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甲,2011年3月22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乙。2014年2月12日双方签订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协议约定“大儿子李某甲由李冰抚养,二儿子由王苹苹抚养,互不出抚养费,孩子对外承担的法律责任、大额医疗费等任何费用均由协议后各人独自承担。双方均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对方不得借故阻挠。”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材料有原告提交的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已经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该协议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故对原告要求拥有李某乙的抚养权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苹苹与李冰所生之子李某乙由王苹苹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冰负担。为简便手续,原告预交的诉讼费不再退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巧荣审 判 员  刘志丹人民陪审员  史来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秀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