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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金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金某某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保字第63号申请人张某某,男,199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法定代理人张传训,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申请人金某某,女,199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郑州市。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金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金某某驾驶的豫NAN5**号小型轿车,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金某某驾驶的豫NAN5**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门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金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