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荣商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福建、宋继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福建,宋继芬,连福强,宋华军,宋晓斋,宋海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商初字第358号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成山大道中段8号。法定代表人:卢均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善文,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兵文,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宋福建。被告:宋继芬。被告:连福强。被告:宋华军。被告:宋晓斋。被告:宋海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福建、宋继芬、连福强、宋华军、宋海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2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文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世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