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2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崔连安、梁秋兰与王和彬、吴爱慧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连安,梁秋兰,王和彬,吴爱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2040-1号原告:崔连安,农民。原告:梁秋兰,1968年10月28日,农民。被告:王和彬,农民。被告:吴爱慧,成年人,居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军,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号。原告崔连安等二人诉被告王和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和担保,要求对被告吴爱慧驾驶的鲁A×××××轿车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吴爱慧驾驶的鲁A×××××轿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兴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来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