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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2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崔连安、梁秋兰与王和彬、吴爱慧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连安,梁秋兰,王和彬,吴爱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2040-1号原告:崔连安,农民。原告:梁秋兰,1968年10月28日,农民。被告:王和彬,农民。被告:吴爱慧,成年人,居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军,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号。原告崔连安等二人诉被告王和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和担保,要求对被告吴爱慧驾驶的鲁A×××××轿车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吴爱慧驾驶的鲁A×××××轿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兴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来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