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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略民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小军、梁军章与陕西三元建设有限公司、略阳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军,梁军章,陕西三元建设有限公司,略阳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略民初字第00262号原告张小军,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梁军章,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三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西沙文化南路东市经委住宅楼3—302室。法定代表人贺正喜,任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略阳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略阳县城西街。法定代表人史定国,任局长。本院在审理张小军、梁军章诉被告陕西三元建设有限公司、略阳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军、梁军章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小军、梁军章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军、梁军章撤回起诉。诉讼费5600元,减半收取2800元,实际收取600元由两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昔建成审 判 员  王 蓉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 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