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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初字第00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黄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铜民初字第00606号原告黄某,农民。被告张某甲,农民。原告黄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登记结婚,于1998年生一子张某丙,2008年生一女张某乙。原被告刚结婚住在市里,经常吵架、打架。2014年6月1日全家搬到铜山新区办事处晁湖村3队。原告本认为换个新环境生活会很好,可被告总是无事生非,因小事打架。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1、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2、婚生女张某乙由原告黄某抚养。被告张某甲辩称,自己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有两个孩子,为了这两个孩子被告不愿意离婚,被告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被告发生争执都是原告把被告的脸挠得稀烂,上次被告左第十肋骨还被原告打骨折。原被告之间闹矛盾都是因为原告的父母引起的,原告的父母总是向被告要钱,结婚多年,被告就打过原告一次,还是因为原告当着她父母的面承认她有外遇,被告就扇了原告一耳光。除此之外,被告从来没有打过原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于1998年2月21日生一子张某丙,××××年××月××日生一女张某乙。婚后两人感情尚可,近期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遂以诉称理由起诉来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依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本案中,原被告共同生活十多年,且生育两名子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近期,因家庭琐事导致原被告产生纠纷。原、被告双方只要能够共同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正确处理矛盾分歧,互相关心,加强沟通,仍存在和合好的可能。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刘 瑾人民陪审员 孙 琴人民陪审员 沈 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荣晨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