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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商初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高自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自明,王怀娟,高自峰,顾秀凤,单夫绘,高自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1371号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法定代表人毛晓辉,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伟,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高自明,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王怀娟,女,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高自峰,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顾秀凤,女,,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单夫绘,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高自珍,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高自明、王怀娟、高自峰、顾秀凤、单夫绘、高自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办理缓交、减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邵照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春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