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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申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承露与杨洪、陈建军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洪,陈建军,张承露,杨杰,陈清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申字第000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杨洪。委托代理人:陈建军。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陈建军。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承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杨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陈清河。再审申请人杨洪、陈建军因与被申请人张承露、杨杰、陈清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的(2014)铜法民初字第00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杨洪、陈建军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杨洪、陈建军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洪、陈建军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秦长春审 判 员  覃书云代理审判员  谢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俊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