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朱芝勇诉李晓东、刘彩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芝勇,李晓东,刘彩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148号原告朱芝勇,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告李晓东,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告刘彩艳,女,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芝勇诉被告李晓东、刘彩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芝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700.00元减半收取1350.00元,邮寄费60.00元,合计14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 宁审 判 员 从 立人民陪审员 王德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禹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