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灞民初字第01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建筑劳务公司与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建工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1549号原告陕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某某村。法定代表人何某某,任该公司经理。被告陕西建工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某某街68号。法定代表人岳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私下协商,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剩余1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赤文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 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