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志执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志执字第0025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汉族,1960年4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某乙,男,汉族,1985年2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1968年5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126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334.05元,交纳案件受理费2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14日履行案件款2354.05元,被执行人将案件款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将案件款全部领走,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1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张丽梅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亚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