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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陵执字第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宜昌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执字第00551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法定代表人李经华。被执行人陈芳,女,196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申请执行人宜昌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芳支付申请执行人宜昌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884元并负担其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被执行人陈芳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84元,或查封、扣押并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从2015年6月12日起至上述欠款实际履行之日止,被执行人陈芳以93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宜昌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审判长  龚万青审判员  余 晓审判员  马晓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