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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立民催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明海电子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明海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二法立民催字第21号申请人深圳市明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尤小兰,系该公司的财务。委托代理人:曾飞明,系该公司的员工。申请人深圳市明海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XXX6343,收款人为深圳市明海电子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153298.72元,出票人为东莞光然光电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5月6日,付款日期为2015年8月6日,出票行系广发银行东莞厚街支行的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明海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江和平审判员  李佩玲审判员  黄秀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书记员  麦玉贞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