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8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杨玉珍与张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珍,张新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8892号原告杨玉珍,女,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涂和,重庆市观音桥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张新峰,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珍与被告张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玉珍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玉珍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交纳1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玉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素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缙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