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502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郑璐,上海市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国盛,上海市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朱云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雪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