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3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耿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340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某某,男,198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辩护人解苏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5)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陆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某某及其辩护人解苏楠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耿某某于2010年2月,向招商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后,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10年3月1日至2014年10月11日期间多次持卡透支消费及取现,累计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70,797.75元。2014年10月11日被告人耿某某最后一次有效还款后,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2015年6月2日,被告人耿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归还了招商银行信用卡全部本金和部分利息。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招商银行出具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表、持卡人账单查询、催收记录、还款凭证、上海铁路公安处虹桥站派出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赔全部赃款,依法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应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耿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耿某某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在缓刑考验期限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个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芮志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颖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