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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柳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现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跃进路124号与廖建庭、张桂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现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跃进路124号,廖建庭,张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308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现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跃进路124号被执行人:廖建庭,被执行人张桂英,本院在执行柳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申请执行廖建庭、张桂英关于医疗服务合同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北民一初字第7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棋柱审判员  刘 胜审判员  覃孟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蓝婷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