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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淑荣、简民、高峰与任俊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荣,简民,高峰,任俊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隆民初字第559号原告王淑荣,住隆化县。原告简民,住隆化县。原告高峰,住隆化县。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崔建辉,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任俊利,住隆化县。原告王淑荣、简民、高峰与被告任俊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淑荣、简民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崔建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俊利经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三原告诉称,2012年,被告任俊利在滦平小营红旗新区包了七栋楼房的建筑工程,在做楼层防水工程时,被告通过他人介绍雇佣三原告为其做防水工作。三原告又找到王某某、高凤武一起完成此项工作。从2012年9月至10月,三原告与王某某、高凤武经过30多天的工作,将防水工程完成,经结算被告应支付劳动报酬45339元。此款经多次索要被告未予给付。因王某某、高凤武急需用钱,原告王淑荣、简民将被告欠二人的劳动报酬垫付给了王某某和高凤武。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报酬并给付利息5576元。被告任俊利未提交书面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工资表一张。工资表列明在2012年9-10月份,三原告工作的工程量2667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17元、欠工资数额45339元,任俊利在工资表上签字确认。原告陈述该工资表是被告的会计出具的,工程量和欠款都分配在三原告的名下,2013年3月原告找被告要钱,被告没钱给付在工资表上签的字。原告除提供工资表外,还提供了王某某的当庭证言。王某某证明:2012年,证人通过简民介绍与三原告和高凤武一起在滦平为被告做防水工程,工程结束后被告未给工程款。因证人是简某某的,后来证人急需用钱简民就把证人的工资给了。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工资表、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二证据能证明被告任俊利欠原告工资45339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任俊利于2012年9-10月,雇佣三原告在滦平红旗新区工地做防水工作,拖欠三原告劳动报酬45339元,经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未付。三原告经常在一起干活,被告雇佣原告做防水工程时,原告又找到王某某、高凤武一起完成此工程。因被告只与三原告结算,因此三原告支付了王某某和高凤武的劳动报酬。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任俊利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应当及时支付,但被告拖欠至今,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报酬并赔偿拖欠至今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原告主张的5576元利息,不超过按该利率计算的数额,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任俊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淑荣、简民、高峰劳动报酬人民币45339元,并支付利息5576元。案件受理费107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任俊利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德礼审 判 员  王翔宇人民陪审员  李连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原文杰附页:一、法律适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权和上诉期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用按一审判决确定的数额预交。如逾期不递交上诉状或者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视为不上诉或者撤回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三、申请执行的期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应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