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民申字第01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武汉汉升电磁线有限公司与张珩、袁汉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武汉汉升电磁线有限公司,张珩,袁汉生,张素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申字第015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汉汉升电磁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吴家山台商投资区慈惠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袁汉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健,湖北维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珩。一审被告:袁汉生。委托代理人:王健,湖北维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一审被告:张素琴。委托代理人:王健,湖北维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再审申请人武汉汉升电磁线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珩及一审被告袁汉生、张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周冬丽代理审判员 丘 平代理审判员 陈艳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