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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商初字第12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付廷花与万福达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廷花,万福达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商初字第1275-1号原告付廷花。被告万福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霞飞路219号。法定代表人杜乐富,职务经理。上列原、被告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裁定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刘世忠自愿提供鲁G×××××号小型轿车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转让、过户、赠与、出租等。原告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查封,冻结。逾期不申请,原查封冻结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尹长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相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