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执字第013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夏钧、陈颖华、陕西嘉力药业有限公司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陕西嘉力药业有限公司,夏钧,陈颖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字第01342-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被执行人陕西嘉力药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夏钧。被执行人陈颖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陕证执字第239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陕西嘉力药业有限公司、夏钧、陈颖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民事判决书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陕西嘉力药业有限公司、夏钧、陈颖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陕西嘉力药业有限公司位于宝鸡市渭滨区西宝路48号的房产,房屋权属证号:宝鸡市房权证渭滨区字第001101**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新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