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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执字第0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王林郎与陕西大农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林郎,陕西大农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1059号申请执行人王林郎,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陕西大农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公社,系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临渭民初字第006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大农饲料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林郎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7169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大农饲料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大农饲料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林郎书面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陕西大农饲料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068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刘娟洁代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长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