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二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龙胜鸿福贸易有限公司与新疆鑫恒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498号原告:乌鲁木齐龙胜鸿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法定代表人:谭龙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进,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丰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疆鑫恒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赵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小仓,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销售经理,住乌鲁木齐市锦苑小区。原告乌鲁木齐龙胜鸿福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鑫恒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龙胜鸿福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鑫恒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1718.03元),减半收取,原告负担25元,退还原告1693.03元。代理审判员 王国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泓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