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开耀强、王飞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被执行人:开耀强,男。被执行人:王飞耀,男。本院在执行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开耀强、王飞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4)西城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连青执行员 南娟锋执行员 王 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