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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4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一楠与四川国坤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楠,四川国坤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4504号原告王一楠,男,198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祝晓珂、陈茂丽,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国坤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付玉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仕强、周小琴,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一楠与被告四川国坤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一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元、保全费650元,由原告王一楠负担。审判员  姚雪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晓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