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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刑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甫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甫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刑执字第223号罪犯张甫,现在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2014)台临刑初字第7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临海监狱于2015年8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四个月。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张甫报请减刑四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奖分102.9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甫准予减刑四个月(刑期自2014年05月12日起至2015年9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建宇审 判 员 陈其友审 判 员 瞿晨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钟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