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执字第1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何炳权与郝强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字第1856号申请执行人何炳权,住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郝强,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何炳权与被执行人郝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4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清偿借款955000元和利息1528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76400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清偿借款及利息等并支付执行费14242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郝强没有履行。本院经查询有关金融机构、车管、房管等财产登记部门,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18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林淑华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盛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