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4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秀花与克罗里旅游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4831号原告陈秀花,女,1951年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魏培德(系原告陈秀花之夫),住同原告陈秀花。被告克罗里旅游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RICHARDWAYNEFREESTONE,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亮敏,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雪,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原告陈秀花与被告克罗里旅游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秀花及其委托代理人魏培德、被告克罗里旅游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亮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秀花诉称,2013年10月15日晚8时许,原告夫妇受被告邀请参加其组织的旅游产品推销会,被告的英国老总、经理及工作人员先后向原告介绍产品优点,向原告推销英国及冈比亚的行程,享受境外7-14天五星级酒店住宿,并表示因中国与冈比亚尚未建交,原告自己无法出行,必须参加被告组团去英国后,再由被告组团去冈比亚。为此原、被告签订《克罗里海滩俱乐部度假试用权益承购合同》,合同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原告支付被告会员费人民币10,000元(以下币种相同)。然2014年底被告取消了至英国、冈比亚的行程。2015年3月被告在公众微信号发布组织当年7-8月至俄罗斯和北欧的度假行程,每人23,000元起,原告考虑既然英国无法出行,去俄罗斯也可以,故立即报名,被告告知原告7、8月可在俄罗斯、北欧入住两周。但没想到2015年6月11日原告收到被告公众微信通知,表示俄罗斯、北欧机票太贵,致旅游价格高涨,无法出行,下半年将为原告安排至英国、冈比亚的行程,可以办理报名登记。被告一再取消行程,原告不再信任被告,故未报名。原告夫妇系老年人,出游极不方便,需要的是为老年人提供组团的旅游服务,预付一周的住宿费10,000元对原告没有任何意义。被告肯定有组团,其在公众微信号也一直发布合家出游的广告。被告在推销会上也一直声称组团出游,每个月都会有组团,但合同约定的只有一周的住宿权益周,当时原告参加被告的推销会从晚上8时一直到11时,被告工作人员、销售经理对原告轮番解说,原告已经头昏脑涨,未仔细看合同内容就签了字。原告签字后,被告服务态度截然相反,对原告完全不予理睬。被告宣传时所承诺的组团旅游服务根本无法提供,对原告有所欺骗,合同期内根本无法出行,致使原告存在重大误解,且原告夫妇年近70岁,已不再适合被告的活动。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撤销原、被告于2013年10月15日签订的《克罗里海滩俱乐部度假试用权益承购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会员费10,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3,000元。被告克罗里旅游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所签合同系与双方单独签署,并没有原告所谓的推销会。原告向被告购买的仅仅是度假权益周即一周的客房住宿权,合同及签约声明对此也有明确约定,该旅游产品系由会员联系被告告知旅游出行时间、地点,由被告核实该出行时间内该地点有无空客房,若没有会建议会员另行选择时间,并告知客房可用时间,但被告并没有代为组团、预定机票、办理签证等辅助会员到达度假地点的义务,被告只是可以提供协助。2014年被告未安排过英国旅游计划。2015年初被告在网站推荐俄罗斯、北欧等国旅游计划,原告看到后与被告联系,报名预订该计划,确认住宿周次,被告协助原告预定机票,但原告未根据被告要求预交机票订金,导致原告无法出行。2015年6月原告收到微信通知属实,但该信息仅是告知原告如由被告代为预订俄罗斯、北欧的机票,因机票价格上涨,以原机票价格难以成行,而原价格可考虑冈比亚行程。若原告坚持由被告预订上涨后的机票或者自行组织行程,仍然可以入住俄罗斯、北欧度假村。即便原告拒付机票订金,被告仍本着服务的目的告知原告下半年英国、冈比亚的预登记,而原告自行放弃权利,未予登记。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购买客房住宿权这一非生活消费品的服务产品时,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其行为应负法律责任,本案不存在误解情形,合同不应撤销,被告也不应返还会员费,更不应赔偿违约金。即便法院判令撤销合同,也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由原告支付被告不低于60%的违约金。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5日原告为甲方、被告为乙方签订《克罗里海滩俱乐部度假试用权益承购合同》一份,约定:本合同所推出的“度假权益体验周”是一种仅为参加甲方展示活动的贵宾设计的体验计划,本合同有效期为二年,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乙方承购本合同项下度假试用权益的总价格为人民币壹万元,应于当日付清,乙方签订本合同并交付全部承购款后即拥有克罗里海滩俱乐部一周的客房住宿权,住宿房型为T1,上述度假试用权益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使用,本合同到期时,乙方未行使的度假试用权益自动作废,甲方不再对乙方承担任何合同义务,乙方可以将上述住宿试用权益在甲方提供的巴厘岛NIANSPA度假别墅与冈比亚KololiBeachClub度假村中使用,也可以通过国际交换平台Ⅱ进行交换,但需要遵守Ⅱ交换规则,详见《签约声明》,乙方使用度假试用权益入住酒店须提前(7天-2年)向甲方客户服务中心预定,《克罗里海滩俱乐部规章制度》及《签约声明》为本合同附件组成部分,乙方同意按照《克罗里海滩俱乐部规章制度》及《签约声明》之规定行使度假试用权益,乙方已就本合同的相关事项获得了讲解和疑问解答,对合同所载内容完全理解并无任何异议等内容。同日,原告签署《克罗里海滩俱乐部签约声明》,载明:1.我/我们已经收到且同意遵守克罗里海滩俱乐部规章制度及克罗里度假村指南。2.我/我们在签订协议时已充分了解了Ⅱ的使用规则并愿意遵守Ⅱ的使用规则。……6.我/我们理解在订机票之前须先预订并确认好度假周次,至少提供“1个度假时段和3个目的地”或是“3个度假时段和1个目的地”。……11.我/我们理解克罗里海滩俱乐部会员服务中心可通过代理办理签证、机票、租车等旅游服务,克罗里海滩俱乐部无法控制其价格和折扣。……同日,原告支付被告会员费10,000元。2015年6月被告向原告发送微信通知,载明:“……由于7月机票价格太贵,导致最终价格高涨,7月俄罗斯北欧团没有组成,之前听您说对英国冈比亚的线路非常感兴趣,我们下半年会考虑组织,需要给您做个预报名登记吗?”原告未进行报名登记。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克罗里海滩俱乐部度假试用权益承购合同》、《克罗里海滩俱乐部签约声明》、会员费发票、微信记录等证据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原告向被告购买的系度假试用权益周即一周的客房住宿权,而非传统意义上的缴纳旅游费,由收款方组织旅游。原告主张被告承诺提供组团出游,但双方签订的合同、签约声明均未记载被告提供组团出游,原告亦未对此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以其需要组团旅游,而被告未提供组团旅游,对原告存在欺骗,致使原告产生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及返还会员费、赔偿违约金之诉求,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秀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0元,由原告陈秀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储刘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