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执字第12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成都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娅、邓存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娅,邓存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羊执字第1283-2号原告成都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建超,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娅。被执行人邓存德。成都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娅、邓存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青羊民初字第24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立案标的136399.56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娅、邓存德下落不明。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娅、邓存德的房��一套,但该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青羊民初字第2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 涛执行员 王 浩执行员 李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金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