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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09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安徽省舜商典当有限公司与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等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舜商典当有限公司,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谢春贵,张旭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907-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舜商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张毅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雄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谢春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谢春贵。被执行人:张旭鸣,女,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舜商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谢春贵、张旭鸣典当纠纷一案中,轮侯查封被执行人谢春贵名下房屋,上述房屋暂时无法处置。另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6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江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