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马福珍与青海华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华融集团、青海天益矿产开发有限公司、XX信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福珍,青海华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华融集团,青海天益矿产开发有限公司,XX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马福珍,男,汉族,被执行人青海华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信,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青海华融集团,法定代表人XX信,该集团董事长。被执行人青海天益矿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XX信,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马福珍与青海华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华融集团、青海天益矿产开发有限公司、XX信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青海华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华融集团、青海天益矿产开发有限公司、XX信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给付定金140000元、利息108629.13元、律师费13890元、诉讼费2819.5元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西民一初字第1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宽审判员 马元梅审判员 刘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永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