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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商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青岛卡卡汽车备品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杰、张林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卡卡汽车备品科技有限公司,刘杰,张林,周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770号原告青岛卡卡汽车备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立来。被告刘杰被告张林被告周春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卡卡汽车备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杰、张林、周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卡卡汽车备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招 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明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