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厦民申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厦门市亿万得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湖里区殿前街道高殿社区居民委员会、厦门常春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申字第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厦门市亿万得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黄丽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小青,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厦门市湖里区殿前街道高殿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讼代表人陈庆佳,主任。委托代理人荆建忠,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厦门常春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办公楼)314室。法定代表人张辉东,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厦门市亿万得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殿前街道高殿社区居民委员会、厦门常春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初字第3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申申请人厦门市亿万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其承租被申请人的厂房,实际面积1000平方米左右,而非合同约定的1100平方米,其曾与被申请人协商租金按实际面积计算,被拒绝。被申请人还于2014年4月14日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擅自切断厂房的供电,致使其无法正常经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被申请人还通过阻断通道等方式占有其厂房中的办公设备、生产设施等财产,拒不让其搬离,也无法进行生产经营。原审判决驳回其要求返还办公用品、机械设备等财产并赔偿因断水断电、阻断交通所造成的经营损失的请求,属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其已提交现场视频、报警回执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切断厂房供电、阻断通道、阻止其进入租赁厂房的侵权行为,原审判决应予采信。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决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被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殿前街道高殿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意见称,再审申请人自2012年6月份之前就已经知道租赁厂房面积存在瑕疵,但从未向被申请人主张面积,也未协商过,2013年出具的还款计划中仍然是按合同约定的租金14300元的标准进行支付,即按整套厂房的租金价格进行承租。其从未对再审申请人实施过侵权行为,再审申请人亦没有证据证明因侵权行为所发生的损失。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厦门市亿万得科技有限公司在原审期间提交的一份报纸报道,缺乏其他证据印证,尚不足以证明二被申请人对其实施了侵权行为,且其提交的报警回执、视频等证据材料亦只能证明其搬运厂房内物品时曾遭人阻止,但并无证据证明系二被申请人实际控制、占有其厂房内的办公用品和生产设备等物品,故原审法院驳回其相关诉讼请求,并无错误。综上,再审申请人厦门市亿万得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厦门市亿万得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林丽珊代理审判员黄永忠代理审判员陈丽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林娇玲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