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吉民初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海波、毛新根诉被告张凤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波,毛树根,张凤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1029号原告王海波,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原告毛树根,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张凤英,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原告王海波、毛树根诉被告张凤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海波、毛树根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海波、毛树根平负担。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玉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