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海波、毛新根诉被告张凤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波,毛树根,张凤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1029号原告王海波,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原告毛树根,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张凤英,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原告王海波、毛树根诉被告张凤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海波、毛树根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海波、毛树根平负担。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玉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