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二终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唐飞与卢德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飞,卢德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二终字第003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德旺。上诉人唐飞不服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001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非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接收卢德旺的款项为捐赠款,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接收货币一方即卢德旺一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现卢德旺选择向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唐飞上诉称本案非民间借贷纠纷之理由,属实体审理范围,不属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德兵代理审判员 王 丽代理审判员 卢文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