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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335号原告:佘某某,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周志毅,安徽枞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佘某某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张某某无法联系,佘某某遂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佘某某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佘某某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许 明 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欢(代)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