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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0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周朴与西安广播电视台人事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朴,西安广播电视台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雁民初字第00983号原告:周朴,男,汉族,1955年7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红军,陕西集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小莉,陕西集思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西安广播电视台。法定代表人:惠毅,该电视台台长。委托代理人:王平,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朴与被告西安广播电视台人事争议纠纷一案,周朴向西安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人事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市人仲不字[2014]001号裁决,周朴对该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朴及其委托代理人吴红军、张小莉,被告西安广播电视台委托代理人王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朴诉称,原告1983年参加县电视台的组建和筹建工作,历任技术、制作、播出部门的领导。1989年被告派原告参加赴西德学习进修的全国选拔,原告经语言培训一年后前往德国国家电视台工作学习,后领导指示要求原告尽可能留在德国“力争为我市在德国建立一经济窗口”,为此,原告专门回国面见市长落实此事。市长及相关部门领导专门开会研究认为此事很有必要,市长写信给被告,“希望被告能够全力支持原告力争能为我市办好此事”。经被告同意后,原告返回德国来完成这一任务。在德期间,原告自费攻读两个专业,在学习期间,被告一领导去德国看望原告并支持原告工作,原告按照众领导意见,在德期间作了大量的工作。毕业时,原告想回国工作,但被被告反复告诫,“办成、办好后再回来”。原告在德期间,经常向被告汇报工作,与被告的联系和组织关系从未断过,但被告却突然告知原告其和被告没有任何关系,被告的行为对原告造成极大危害,故起诉法院,请求确认原告和被告的人事关系。被告西安广播电视台辩称,原、被告主体不适格,被告档案中从未有原告,且西安市广播电视局已于1998年7月26日按自动离职对原告作以处理,该事实原告在诉状中也有相应陈述,且原告1991年赴德进修,1992年毕业,被告及相关人员并没有延长原告在德的工作和学习时间,故该案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经审理查明:原告1983年1月与西安电视台建立人事关系。1989年1月28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干部司下发《关于选拨派赴西德进修预备人员的通知》,1990年12月27日,西安市广播电视局政治处向广播电影电视教育司培训处发函称:“经研究,同意西安电视台周朴通知前往德国进修学习”。1991年周朴填写出国人员审批表,该审批表上盖有西安市广播电视局政治处印章,1991年7月23日,西安电视台向市政府出具介绍信,介绍周朴前往市政府办理出国手续。1998年7月26日,西安市广播电视局作出《西安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对周朴、肖珺二位同志出国学习长期不归处理的决定》(市广发[1998]99号文件),并加盖西安市广播电视局印章。2014年9月,原告向西安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事仲裁,西安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市人仲不字[2014]00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庭审中,原告称其2014年9月23日去找被告台长时才得知,其已被被告开除,并称该开除决定未向其送达。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并提交了原告给“冯市长”的一封信,用以证明原告在1998年之前已经知晓其被除名的事实,该信件原告写道:“现在忽然要让我腾房子,并讲了我已被除名!”原告对该信件的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原告称被告延长了其在德国进修的期限,并提交了中国体育报关于《西安信鸽找到了德国朋友》、西安电视台关于《西安电视人海外搭虹桥》的报道、邀请函、三人证人证言、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但被告对该证据不认可,称上述证据没有原件且证人未出庭作证。原告称其不清楚工资发放到何时,但根据其提交的活期储蓄存折显示,工资发放至1994年。经询,被告认可西安电视台与西安广播电视台系同一主体,西安市广播电视局是西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前身。上述事实,有《关于对周仆、肖珺二位同志出国学习长期不归处理的决定》、给“冯市长”的信件、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市人仲不字[2014]00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异。本院认为,《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1991年9月去德国进修,2014年12月7日归国。被告1994年停发了原告的工资,并于1998年7月26日作出了《关于对周仆、肖珺二位同志出国学习长期不归处理的决定》。1998年12月13日,原告在给“冯市长”的信件中称“现在忽然要让我腾房子,并讲了我已被除名!此事以前从没人对我讲过,也未通知过我。”根据原告信件中的陈述,被告至此理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而其并未在6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曾向原告主张过权利。故被告于2014年9月申请仲裁,确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因此,对于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的人事关系的诉请,因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兹依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朴要求确认与被告西安广播电视台人事关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 帆人民陪审员 刘 媛人民陪审员 曹广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聪打印:扈艳红校对:牛妮娜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