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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2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穆xx与广西防城港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宁x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xx,广西防城港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宁x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226-1号申请执行人穆xx。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迎宾路市政府办公楼西侧。法定代表人孔xx,董事长。被执行人南宁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浦路汇东国际x座xx层xxxx号房。法定代表人蒋xx,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穆xx申请执行防城港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宁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到银行、房产部门、土地及车辆管理部门查询。经查询,均未发现被执���人有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所有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够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皮祀昭审 判 员  张松昌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麦有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