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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立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杜花仙不服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华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立终字第1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杜华仙,女,1956年12月14日生,汉族,中平能化集团十矿劳动服务公��退休职工,住平顶山市卫东区。上诉人杜华仙不服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5)卫民立字第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1994年7月23日杜华仙在工作中受伤致残,所在单位十矿劳动服务公司拒不支付医疗费,杜华仙向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矿劳动服务公司乘人之危强行要求调解,上诉人为继续治疗伤病,在违背意愿的情况下接受了调解意见。因调解所接受6万元不能弥补上诉人受伤致残的各项损失,现起诉十矿劳动服务公司给予赔偿,请求撤销原审不予受理裁定,由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杜华仙就其工作期间受伤一事曾向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已经作出处理。现杜华仙再次就其受伤一事提起诉讼,属重复起诉,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杜华仙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宏伟审 判 员  赵 明代理审判员  崔伟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林 关注公众号“”